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以下簡稱中華信評)金融機構評等部授與的信用評等分為兩類:一是對發行人授與的評等,另一則是針對特定的債務發行或其他金融債務所授予的評等。第一類評等稱為中華信評所授與的交易對手信用評等(亦可稱為「違約評等」或「發行人信用評等」)。此評等係中華信評對受評發行人償還金融債務整體能力(亦即發行人的基本信用情況)之當前意見。該意見主要係著重於評估發行人是否有準時履行其財務承諾之能力及意願,但並非反映任何發行人對各債務的優先償還順序或偏好。

  一般而言,所有要求債務發行評等的公司,均會被授與發行人信用評等;而尚未發行債務的公司亦可以要求僅授與發行人信用評等。

  中華信評亦對特定的債務發行授予信用評等。事實上,大部分的信用評等皆與特定的債務發行有關。債務發行評等同時考量了受評之特定債務未來清償的可能性。因此次順位債務(junior debt)之評等可能較發行人信用評等為低;而有良好擔保的債務(well-secured debt),其評等則可能高於其發行人信用評等。

「級距加減」概要

  實務上,對債務發行之評等係以其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為基礎予以調升等級(Notched up)或調降等級(Notched down)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做法稱為「級距加減」(Notching)」。

  對所有發行的債務而言,遵守承諾、準時付款是很重要的。發生違約時的清償可能性(意指償債時間雖有延遲,但終究仍可還清),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準時(timeliness)償債仍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債務發行評等仍是以發行人信用評等為依據。

  按照現有信用評等準則,債務發行評等的等級究竟應依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予以調升或調降,係考量其償還債務的風險程度或信賴度;然而慣例上,則會將準時償還與清償能力兩種評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

  一個主要的原則是: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在「twBBB-」及以上者的債務發行評等,較注重該債務的準時償還能力;而等級在「twBBB-」以下者的債務發行評等,則較注重該債務的清償能力。例如,發行人信用評等在「twBBB-」 以下者,其一般次順位債券發行評等所獲得的等級通常較其發行人等級低兩級;但對發行人信用評等在「twBBB-」或以上者而言,其發行的一般次順位債券評等則僅較其低一級。相對而言,發行人信用評等在「twBBB」或「twA」評等等級(rating category)者,對於有良好擔保銀行貸款或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的債務發行評等將較其發行人評等調升一級;但對發行人信用評等為「twBB」或「twB」評等等級者而言,其特定之債務發行評等則可能被調升兩級。同樣的道理,對發行人信用評等為「twAAA」評等等級者來說,其發行的次順位債券評等與發行人本身的評等間將沒有等級的差距,但對「twCCC」評等等級的發行人而言,其與所發行的各種債務評等等級間的差距則可能拉大。

  此評等慣例的道理很簡單,理由是:若違約風險增加,則債務可以被清償的程度就越令人擔心,因此清償能力在評等過程中的重要性就越高。也因為如此,當出現評等等級被調降時,受評對象的最終清償能力在各評等考量因素中的權重也就越高。

  評等等級的調升或調降間亦有一重要分別。若某一金融債務之清償機率較同一發行人之其他債務顯著較低(無論係由於其為無擔保、次順位或控股公司結構)時,則該債務發行之評等將較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為低。因此,對於破產或清算的優先順序主要是以相對且廣泛的角度來考量,並非試圖以量化方式來估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嚴重性。

  相反的,除非有完整的分析顯示有可能完全償還某一發行債務的本金,否則該債務發行的評等等級並不會高於發行人信用評等。根據完整分析所得到的債務完全清償的可信賴度高低,將是債務發行評等調升幅度的依據。但若分析結果評估,債務完全被清償的可能性低於100%(即使償還機率為80%或90%,且能避免更大的損失),則該發行債務的評等就不符合等級調升之標準。

特別股評等準則

  特別股評等係評估發行人對有期限之特別股,準時支付股利及本金的能力與意願。雖然法律上可以允許轉移或延遲支付特別股股利,但此類評等注重的仍是準時支付股利的可能性。因此,特別股的評等屬於長期評等。

  由於特別股按定義即屬於次順位證券,因此對於特別股的評等並不會將其在公司重整或清算時,於公司清償義務中的順位納為重大的考量因素。然而,即使特別股的股利金額相當小,但銀行未發放特別股股利的風險與未償還債款的風險仍有不同。由於金融監理機關將特別股視為支應風險的資本,其所扮演的角色及態度對特別股股利支付也具有實質的威脅,因為就算是在金融機構持續履行債務之際,特別股的股利也可能停止發放。因此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特別股之評等與其發行人評等不會在同一等級,且前者通常較後者低二到三級,以反映特別股潛藏著更大的付款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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