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6-1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
此報告並非購買、持有或出售任何有價證券的推薦意見。此評等並無反映提前償還的可能性或時機。
*本評等僅關注最終法定到期日當日或之前,本金是否能全數償還。 信託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6-1企業貸款債權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 信託生效日:2007年1月3日 最終法定到期日:2014年1月12日 創始機構╱開戶銀行╱服務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twAA╱穩定╱twA-1;標準普爾信用評等:A-╱正向╱A-2) 受託機構╱發行機構: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銀;twAA-╱穩定╱twA-1;標準普爾信用評等:BBB+╱穩定╱A-2 ) 主辦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中華信評)授予2014年到期,面額分為新台幣53.23億元、新台幣3.79億元、新台幣10.92億元、新台幣6.08億元及新台幣3.16億元的受益證券「twAAA」、「twAA」、「twA」、「twBBB-」及「twBB-p
NRi」之評等等級。本特殊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之受益證券係由一組固定的新台幣計價企業放款,包括由中信銀創始之一般貸款債權及聯合貸款債權(標的債權)作為擔保。 此評等係基於:
優勢:
注意事項與緩和因素:
在信託生效日,中信銀已將一組由61檔以新台幣計價的一般貸款債權與聯合貸款債權所組成之標的債權予以信託。第一商銀為受託機構,已代表本信託接受委託並發行優先順位受益證券、中級順位本金評等受益證券及次順位受益證券。優先順位受益證券係向投資人公開募集發行,中級順位本金評等受益證券及次順位受益證券係採私募方式發行。 利息分配 優先順位受益證券之票面利率為零 。中級順位本金評等受益證券將按月於利息費用發生後始支付固定票息,此部分則未受評。另外,次順位受益證券則進一步分為兩種券別,其中之一附約定票面利率,另一則為在有殘餘利息的情況下,始得分配利息。 本金分配 本交易為於每一付款日時轉手(pass-through)的結構。因標的債權本金清償、標的債權提前還款及創始機構買回標的債權之本金部分將於特殊目的信託收取此款項後,用以償還受益證券。若加速清償事由未發生且無特殊目的信託終止事由之狀況,收益分配順序中超額的利息收入將用於支付次順位受益證券G券,至補足其面額與信託生效日時購價之差額為止。否則,次順位受益證券的本金僅將於優先順位受益證券與中級順位本金評等受益證券全數贖回後予以支付。 標的債權組合 標的債權組合為新台幣82.73億元,包含16個台灣債務人與61檔新台幣計價之放款。標的債權中絕大多數為有擔保的聯合貸款債權。所有債權均為優先順位借款,已在信託生效日前設定分期攤還時程與每月利息付款頻率。 本標的債權包含數種行業,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營造、企業集團、電子、通信、TFT-LCD及印刷電路板業。債務人高度集中於TFT-LCD業,約占其標的債權的70%,其次則為企業集團(10%)。前三大債務人均為TFT-LCD業者,約占標的債權的62%;前五大債務人則占79%。 由於大多數債務人並未接受公開評等,中華信評已對所有未接受評等之債務人進行信用評估,以判定其信用品質。 本交易利用標準普爾之CDO Evaluator,計算出該組合於各評等水準的預期違約風險。CDO Evaluator係利用蒙地卡羅演算法(Monte-Carlo Methodology),將個別債務人的違約機率、債務人及產業集中性、產業間相關性、放款規模以及每一放款之到期日,以決定受評之受益證券要維持在某一評等等級時,所能忍受最高的違約程度。 另外,為確認優先順位受益證券與中級順位本金評等受益證券的本金部分最終亦可全數償還,中華信評因而對其進行了現金流量分析,並對該筆交易在不同的嚴格條件下進行檢測。 針對及反映本交易之特色,在現金流量模擬中,下列各點均列入考量:
混和風險 與本交易之評等相較,多數聯合貸款債權之擔保品管理銀行的評等均相當高,而其他擔保品管理銀行於標的債權中所占的金額相當低,因此本聯合貸款債權擔保品管理銀行之相關混和風險亦有限。 債務人的抵銷風險 若債務人就其對創始機構的債權向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信託主張與標的債權抵銷時,創始機構同意在收到通知後兩個營業日內將抵銷金額存入現金收取帳戶,可緩和債務人的抵銷風險。因此,抵銷風險的緩和可由創始機構支付抵銷金額的能力來衡量。由於受益證券持有人依賴創始機構緩和此風險,現存分券的評等在創始機構的評等調降至某一水準後,不能高於創始機構的評等。 按照個別之貸款合約,債務人得提前償還。若提前償還的本金部分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受託機構必須在收取款項後第四個營業日,或在下一個收益支付日(trust payment),視孰者先發生而定,藉由本金分配順序將其支付給受益證券持有人。利息將在下一收益支付日支付。因此由於新台幣1,000萬元的門檻以及收益支付日的頻率,提前還款的負利差風險非常有限。 流動性風險 由於標的債權具有分期攤還特性,加上受益證券與標的債權之付款頻率相稱,且擁有將從收益分配順序中超額利息收入所補足之最低保留金金額,因此本交易之稅項、優先費用及支出之流動性風險相當低。 服務機構轉移風險 本交易並未設立備位服務機構。在原服務機構解任時,受託機構可於30天內指定繼任服務機構。若未能指定繼任服務機構,受託機構必須取代此角色。此風險可因信託生效日後,保留金將可由收益分配順序中超額利息收入所提足而獲得緩解。 進一步撥貸之義務 某些聯合貸款合約中,所有聯貸銀行均需於在過半數聯貸行同意提高額度時,進一步撥貸資金給相關債務人。雖然這些合約的動撥期間已過,但既然創始機構在信託生效日時,將依照相關聯合貸款合約轉讓權利與義務給特殊目的信託,因此在多數銀行同意時,特殊目的信託可能需要撥貸相關債務人更進一步的資金。 然而,撥貸更多資金的義務之風險極小,因為(1)創始機構同意,利用本身之資金以創始機構之名義貸放予相關之債務人,以承擔融資責任;(2)信託契約中之免責條款規定,若創始機構未能履行撥貸義務時,創始機構將賠償受託機構所致之損失。 不同額度間的債務抵充順序 信託生效日時,創始機構將轉讓聯貸合約內的一部份,但非全部的額度給予特殊目的信託。某些放款合約確實規定,所有款項均應按照其流通在外比率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但並未規定不同的額度之間亦應採用按比率原則。因此,若轉讓之放款恰好並非為管理銀行所決定的債務抵充順序下最優先償還的額度,證券持有人即遭受風險。若收取之總額不足以支付同一放款合約中所有額度之應付款項時,管理銀行有權決定不同額度間的債務抵充順序。 按上述情況,放款將會發生違約而所有本金還款將被視為違約放款的回收款。同時中華信評將再度檢視回收率假設,以評估是否需採取評等行動。 中華信評在本交易結案及授予最終評等之前,已收到令人滿意的法律及稅務意見。 中華信評將於信託生效日後至所有受評證券獲得全數清償前,持續對本交易標的債權的信用狀況以及各相關支持機構的評等,進行評等監視,以確保受益證券之評等能真實反應投資人所承擔之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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