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3 建華商業銀行企業貸款債券特殊目的信託

建華商業銀行企業貸款債權特殊目的信託

2004/08/03

 

分 析 師:

方琮暉 協理
林潔婉
董事

此報告並非購買、持有或出售任何證券的推薦意見

評等內容

種類及券別

信用評等

金額(新台幣百萬元)

利率

信用支持(%)

高級受益證券甲券

twAA

2,788.1

指標利率*+0.4%

43.1

高級受益證券乙券

twA

534.1

指標利率+0.6%

32.2

中級受益證券甲券

twBBB

441.0

指標利率+1.0%

23.2

中級受益證券乙券

twBBB-

122.5

指標利率+1.2%

20.7

*指標利率為次級市場90天期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並將於每期開始的兩個工作天之前重新設定。

背景資料

發行人:建華商業銀行企業貸款債權特殊目的信託
信託生效日:2004年8月3日
最終法定到期日:2009年8月3日
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建華銀行
受託機構╱備位服務機構:復華商業銀行
現金收付機構:法商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行
主辦機構:法商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行

評等理由

  本特殊目的信託(SPT)發行的四組受益證券,係由建華銀行專為本次交易創始的15件新台幣計價之企業放款所支應。

  此項評等所關注的是利息能否按時及全數支付,以及本金能否在2009年8月3日最終法定到期日或之前全數償還。中華信評在對此項交易所有文件,以及法律及稅務意見進行全面檢視,並確認符合要求之後,於信託生效日當天授予本項交易最終評等。

  此評等係基於:

  • 該放款組合的信用品質;
  • 由較低順位及具權益(equity)性質之次順位受益證券為不同券別受益證券所提供之信用支持程度;
  • 流動準備之設立;
  • 在各種條件趨緊的假設情況下,在最終法定到期日前足堪準時進行利息支付及本金全數償付予受益證券持有人的充裕現金流量;
  • 服務機構在台灣管理及收取企業放款的經驗;
  • 支持機構(例如現金收付機構)的評等;以及
  • 特殊目的信託為破產隔離。

優勢、注意事項及風險減緩要素:

優勢:

  • 由於此次特殊目的信託的放款組合及該特殊目的信託發行之受益證券均根據相同的指標利率(interest index)計息,故本次交易結構消除了指標利率風險;
  • 由於借款人必須將款項直接匯入特殊目的信託之銀行帳戶,故本次交易結構亦消除了混合風險;
  • 每筆放款之借款人將提供一張空白本票;
  • 本項交易具先後順序之償付結構,確保受評之償付順位最高的受益證券在獲得全數償還之前,不會將任何款項用於償還其它較低順位券別之受益證券;
  • 在用較嚴格的條件測試現金流量時,本預定評等之假設為無法自違約之放款得到回收款項;但實際上若產生回收款項時,則該款項將做為償付受益證券持有人之用;
  • 雖然此次特殊目的信託的所有放款將於三年後到期,但受益證券的最終法定到期日則為五年後,故可多提供該受益證券24個月的結清時間(tail period);
  • 流動準備金將於信託生效日當天提存,其後若有需要,將可自多餘的現金流量中得到補充;且
  • 隨著較高順位券別逐漸被償還,信用支持並未隨之遞減,是以相對而言信用支持的程度增加。

注意事項:

  • 債務人數目較少,導致放款組合的分散性較低,其中尤其是電子╱電機業與電腦儲存及週邊設備等兩大業別,其就新台幣金額而言所佔之比重分別達26.5%20.4%
  • 本金係自信託生效日起三年一次清償。

風險減緩要素:

  • 整體放款組合的違約機率係依據每筆放款的特性(例如部位規模、所屬產業及該項產業債務人間的關連性),經標準普爾的CDO Evaluator予以評估。
  • 經過各種情況之現金流量測試,確認即便在預期會有大額卻間斷的現金流量且假設有放款違約的情況下,該受益證券仍可獲得償還。
  • 服務機構將會執行必要程序,確保能夠即時收取款項。

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備位服務機構

  建華銀行成立於1992年,為國內金融自由化後新成立之銀行。該行在台灣銀行業中屬中型銀行。20043月底,建華銀行的非合併資產為新台幣4,596億元(137億美元)、淨值為272億元(8.12億美元),兩者在國內整體銀行業中約排名1520名之間。

  建華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台灣地區。該行在國內共擁有42處分行據點,在洛杉磯及香港各設有一處海外分行,並在越南設有一辦事處。除海外分行外,建華銀行另擁有美國遠東國民銀行(Far East National BankFENB);該行在美國加州共計擁有15家分行,並在北京設有辦事處。

交易內容

  本次交易為一宗由建華銀行專為此次交易創始之銀行放款以為支應之原創 CLO (primary CLO) 。本項以新台幣計價的無擔保放款貸放予台灣分處不同產業的15家企業。在信託生效日當天,建華銀行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本項放款組合交付特殊目的信託。復華銀行擔任特殊目的信託的受託機構;受託機構計畫發行四組具信用評等的受益證券,分別為高級受益證券甲券 [twAA]、高級受益證券乙券 [twA]、中級受益證券甲券 [twBBB]、中級受益證券乙券 [twBBB-];至於其餘之受益證券並沒有評等。若有損失情形發生時,未受評之受益證券部分將優先承受損失。

  受託機構將負責收取標的放款的利息款項,並按季支付受益證券利息。放款及受益證券的利率將按照不同利差,加上次級市場90天期之短期票券均價利率計算,並將於每期開始的兩個工作天之前重新設定。所有放款及受益證券之本金皆採一次清償方式付款;但若放款出現意外的提前償還情況,或有額外利息以贖回受益證券時,則屬例外。

  除非在到期日前先由受託機構贖回,該受益證券的最後償付日期不得晚於2009年8月3日的最終法定到期日,亦即該放款組合中放款到期後的24個月。該受益證券最終法定到期日的設計較其放款組合多了24個月的結清時間(tail period),主要是要確保所有接近放款期末時產生的損失均能加以處分,且此類違約放款可能產生的回收款項收益,得以用於償付受益證券。

  該放款組合由建華銀行擔任服務機構,受託機構復華銀行則將擔任備位服務機構。

放款組合

  本次受益證券之抵押放款組合是由一組對15家台灣企業的放款所組成,總金額達49億元。

  該放款組合中之各筆放款,在信託生效日時全數動撥。每筆放款對個別借款人而言均為其無擔保第一順位債務,而各筆放款規模介於1.5億元至5億元不等。本放款組合中的每筆放款,均於本金到期時一次清償,到期時間為3年,放款利息則為每季支付一次。

 

依產業分類之債務人分佈概況

產業別

佔群組百分比(以金額計)

電子╱電器

26.53%

電腦儲存及週邊設備*

20.41%

航空運輸

10.20%

證券經紀、交易商及投資公司

10.20%

設備租賃

10.20%

衣飾╱紡織

6.12%

鋼鐵

6.12%

可錄式光碟片*

6.12%

汽車

4.08%

*經徵詢中華信評企業評等分析師之意見,此類產業被歸屬於標準普爾全球產業分類「電子╱電器」之次產業部門。


信用及現金流量分析

  由於大多數債務人並無公開之信用評等,中華信評乃對所有未接受評等之債務人進行信用評估,以判定其信用品質。不同評等級別的違約預期值係利用標準普爾之CDO Evaluator計算而得。CDO Evaluator係利用蒙地卡羅演算法(Monte-Carlo Methodology),將每筆放款的違約機率、債務人集中性以及放款組合中來自相同產業債務人之關連性納入計算,以決定受評之受益證券在維持某一評等等級時可以忍受之違約程度。

  為試驗較高順位受益證券的利息能按時並全數支付,且本金部分最終亦可全數償還,中華信評因而對其進行了現金流量分析,並對該筆交易在不同的嚴格條件下進行檢測。

結構分析

利率風險╱指標利率風險

  由於此次特殊目的信託之放款組合及所發行的受益證券,其計息係基於同一指標利率,故本項交易並無指標利率風險。本放款之付款日亦與受益證券相配合。

提前償還風險

  根據專為此次CLO創始之放款的放款條件規定,借款人並無法選擇提前償還。然而,若某筆放款因為發生違反契約條款的情形而導致必須提前償還,則可能造成本次交易出現負利差(negative carry)的情況,因為發行人再將該筆提前還款金額以現金或類似現金之投資工具進行投資時,其獲利可能不足以支應該發行人的負債。萬一發生放款提前償還的情形時,這筆提前償還之款項將在收到後三個營業日內,發放予受益證券持有人。

混和風險

  由於借款人必須將款項直接匯入特殊目的信託的銀行帳戶,因此本項交易並無混合風險。

抵銷風險

  由於建華銀行本身即為存款機構,因此許多與本次特殊目的信託相關的債務人可能亦為建華銀行的存款戶,故可能衍生出抵銷風險。基於此一因素的考量,建華銀行專為本次交易創始之每筆放款的合約中均有明訂債務人不得享有抵銷權之條款。法律意見書將會確認此項合約中載明之免除權為合法、具有法定約束效力並且可行,且債務人將不得行使抵銷權。

服務機構轉移風險

  服務機構的轉移風險將依滿足本項交易之流動性需求來評估。服務機構不得在任一償付日前30天內退出,以避免本項交易出現中斷情況。此外,萬一發生服務機構終止服務的狀況,則受託機構將成為備位服務機構。

法律及稅務分析

  本項交易係根據台灣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架構而成。該法規定受託機構須自支付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利息中保留6%供繳稅之用。因此,除非另有稅務機關函文,否則受益證券持有人所收到的利息,將是扣除稅款後之部分。

  中華信評已在交易結案及授予最終評等之前,收到令人滿意的法律及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