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等內容
券別
|
信用評等
|
金額
(新台幣佰萬元)
|
A券受益證券
|
twAAA
|
3,850
|
B券受益證券
|
twA
|
350
|
C券受益證券
|
twBBB
|
185
|
背景資料
發行機構: |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房屋抵押貸款證券化信託2004-1」(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 |
交割日:
|
2004年3月30日 |
最終法定到期日: |
2026年6月21日 |
創始機構╱服務機構: |
台新商業銀行(台新銀行) |
受託機構╱開戶銀行:
|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 |
備位服務機構╱
流動金授信提供機構: |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
財務顧問: |
花旗證券及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
評等理由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中華信評)今天授予由發行機構發行之新台幣43億8仟5佰萬元擔保浮動利率受益證券信用評等。
此項評等所關注的是利息能否按時且全數支付,以及本金能否在2026年6月21日最終法定到期日或之前全數償還。中華信評對此項交易之所有文件、法律意見、稅務意見及稅務解釋函文進行全面檢視,並確認符合要求之後,於受益證券發行日當天授予本項交易最終評等。
此評等是基於:
* 中華信評針對轉移至特殊目的信託之資產組合的分析結果;該資產組合係由一組以位於台灣的住宅不動產為擔保的第一順位房貸所組成;
* 不同級別的受益證券均被賦予適當的信用支持程度,且每一受評等別可獲得次順位償付結構的支持,包括無評等、純粹次順位之D券;
* 本案穩固之付款架構及現金流量機制;
* 在受益證券發行日設立現金準備及流動金額度(liquidity facility),以緩和服務機構變更風險,以便在受評受益證券發生短暫的優先費用與利息支付短絀現象時支應其所需;
* 保守的現金流量分析,亦即在進行壓力假設時,已將資產池中特定類別房貸以及受評受益證券的利率差異風險列入考量;
* 服務機構台新銀行對該房貸組合的服務能力;
* 有服務機構替換啟動事項的設計(trigger events),當該項設計啟動時,擔任備位服務機構的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將取代台新銀行成為替代服務機構;
* 服務提供者(例如開戶銀行及流動金授信提供機構)的評等;及
* 該特殊目的信託為破產隔離。
創始機構╱服務機構
台新銀行成立於1992年,為台灣銀行業開放申設後於1991年及1992年成立的16家新銀行之一。該行為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商業銀行,其產品及服務內容包括商業及消費性放款、貿易融資、消費金融、外匯、及信託服務等。2003年11月底,該行的資產總值為新台幣5,541億元,約佔國內銀行體系總資產的2.4%,在51家本國銀行中排名第13。以房貸規模而論,台新銀行的市佔率為3.2%,在本國銀行中排名第11;然若不將公營行庫及原公營行庫列入計算,則其房貸放款市佔率約居本國銀行排名的前3名。
台新銀行在2002年2月與國內中等規模的大安銀行合併後,業務規模明顯擴增。台新銀行的分行網絡亦由52家迅速增加至89家。合併後的台新銀行在存款與放款規模方面分別提升了近169%及150%。該行成立了一處新的區域中心,負責管理由大安銀行承作之帳戶。不過本次受託之放款組合並未包含原先由大安銀行承作之房貸放款。
為了強化台新銀行的授信品質,該行乃於1999年時將其放款審核及催收業務集中至新成立的區域中心。自此之後,該行房貸的逾放比便明顯改善。
交易內容
在受益證券發行日當天,台新銀行把一組固定房貸組合(以新台幣計價,合計約新台幣47億元)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該房貸組合為根據台新銀行一貫的授信程序所承做之第一順位擔保房貸。該特殊目的信託將發行三組受評之受益證券,分別為A券(twAAA)、B券(twA)、C券(twBBB),以及無評等之D券次順位受益證券。受益證券將於每年3、6、9、12月的21日支付前季之利息,付款起始日為2004年6月,最終法定到期日為2026年6月21日。至於殘值受益證券(D券)將不會有評等,且將由台新銀行自行保留。
優先順位受益證券的信用支持係由較低順位受益證券與殘值受益證券提供。受評但為最低順位的C券受益證券之信用支持係來自殘值受益證券(D券)。D券受益證券將會吸收房貸組合最先出現的損失。
從房貸組合中之房貸收取而來的利息,在扣除稅款及優先費用後,將用來償還流動金動支,然後償還受評受益證券所應付之利息。剩餘金額(剩餘利息)則將先用來補充準備金帳戶之不足,其次用來償還本金動支,再用來支付受託機構之較低順位費用;最後則用於支付服務機構之較低順位費用。若仍有剩餘利息則將用於回復呆帳損失。若於回復呆帳損失後仍有剩餘利息,則將分配於D券受益證券持有人。
在流動金額度均已悉數動支的情況下,從受託資產池中收取得來之本金,必須先用於償還受評證券所有優先費用與利息支付之短絀部分;若有剩餘,則將用來償還A券受益證券之本金,直到本金全數償還,再償付B券受益證券本金,依此類推。另一方面,若房貸組合產生任何損失,則損失部分將由反向順序分配至各級受益證券,亦即從D券受益證券開始承受。
除非在到期日前先由受託機構贖回,否則此次發行之受益證券的最後償付日期為其設於2026年6月21日的最終法定到期日;而該房貸組合中最後一筆到期房貸到期後24個月,即為該受益證券之最終法定到期日。該受益證券最終法定到期日的設計較其房貸組合多了24個月的結清時間(tail
period),主要是為確保所有接近本交易期末時產生的違約房貸均能加以處分,且處分此類違約房貸可能產生的回收款項,得以用於償付受益證券。
此次特殊目的信託房貸組合中之房貸共分為兩類:指數型房貸及政府優惠房貸(來自新台幣8,0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指數型房貸之利率係根據台灣六家主要銀行一年期的定儲利率訂定,而政府優惠房貸的利率則以二年期的郵儲利率做為指標利率。受評受益證券之利息依合約規定為指數型房貸利率指標加上各級受評受益證券的個別加碼。郵儲利率及指數型房貸利率差異所產生之指標利率風險,已在進行現金流量分析時的壓力假設中列入考量。
台新銀行將擔任服務機構,收取所有本特殊目的信託之房貸的償付款項。但若發生服務機構終止委任事由,則備位服務機構將取代台新銀行成為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將於收款後一個營業日以內,將收得之款項存放於收款專戶。受託機構將根據信託合約規定,於付款日時撥付款項。
為了彌補優先費用支付的中斷情形,發行機構將在受益證券發行日時從發行受益證券所得款項中提撥一筆定額現金準備。且為了因應可能發生的受益證券利息支付中斷情形,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將在受益證券發行日時提供一流動金授信額度。流動金授信額度不會如同受評受益證券般逐期減少。
貸款組合
本項資產證券化的擔保品係由2,571 件房貸組合而成,截至2004年2月27日結算基準日止總規模約為新台幣48億元(此金額與最終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之約新台幣47億元略有不同,乃因部份原訂移轉之貸款在移轉日前變成非合格貸款)。該房貸組合的特色如下:
* 所有房貸均以位於台灣的第一順位固定抵押權做為擔保;
* 就目前的貸款餘額論,約有21.1%的貸款係座落於台北市、77.6%位於台灣北部,包括台北縣、桃園縣市、及新竹縣市;其餘1.3%則在其它北部地區;
* 就房貸組合的利率指標而論,按郵儲利率為指標的政府優惠房貸佔22.5%,其餘77.5%則為台新銀行承做的指數型房貸;
* 該組合的加權貸放成數為67.6%,最高貸放成數為90.0%;
* 房貸組合中最長的貸放期間為20年;
* 該房貸組合的加權平均已貸放期間為27個月;
* 擔保房貸平均餘額為新台幣186萬元;
* 就目前的貸款餘額論,僅繳付利息者佔5.35%。在本金寬限期(至多為貸款前三年)結束後,這些貸款將自動轉為一般的本利攤還型貸款;
信用及現金流量分析
中華信評根據其制訂之住宅房貸擔保證券評等準則,對本項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分析。中華信評在進行信用評估時,亦已將貸款組合的個別屬性及台新銀行整體房貸與位於北部地區房貸案件歷年的承作績效等列入考量。中華信評根據分析的結果,估算出各級受益證券違約頻率(假設違約率)與損失嚴重性(違約損失率)的壓力水準,並將該壓力假設納入現金流量分析中。
為決定本項交易所需的信用支持程度,本預定評等進行了現金流量分析。除了違約頻率與損失嚴重性外,壓力狀況假設也反映服務機構將可調整利率加碼之彈性,以及不同程度的提前還款、利率指標及滯納情況。
結構分析
利率風險╱指標利率風險
本項交易將多少面臨指標利率風險。受評證券的利息支付將根據指數型房貸利率機動調整。此房貸組合中(就現有的貸款餘額論),依指數型房貸利率付息的貸款比例佔77.5%,其餘22.5%為按郵儲利率支付利息的政府優惠房貸。本項交易雖未進行基差利率交換(basis
swap)以規避指標利率風險,但相關的指標利率風險已經在進行現金流量壓力測試時納入考量。
中華信評亦已針對不同指標利率之房貸(包括指數型房貸與以郵儲利率為指標的政府優惠房貸)進行利率風險分析,以確保超額擔保的水準足以支應指標利率風險。
提前償還風險
若提前償還發生在本交易產生超額利息時,則該特殊目的信託將面臨轉投資風險。由於受益證券係按季支付利息,使得出現相關之負利差期間最高可達三個月,此時即會產生轉投資風險。中華信評已針對數種現金流量分析之提前償還速度進行過測試,且此類風險已可在最終的信用支持水準中予以妥善因應。
混合風險
服務機構有義務在收取本金及利息(例如按期償還之款項、拍賣所得、及提前償還之本金)後一個營業日,將款項匯入收款專戶中。倘若發生服務機構倒閉,手中卻仍持有應交付特殊目的信託之房貸款項的情況時,則本項交易將面臨混和風險。然而此混合風險將可由本交易中之次順位償付結構予以緩和。
抵銷風險
由於創始機構為一收取存款之金融機構,許多債務人均有存款存放在創始機構。該些債務人有權以其在創始機構中之存款來抵銷其房貸,造成本筆交易產生抵銷風險。每位債務人可抵銷之貸款金額將在受益證券發行日予以確認固定。由於中央存保公司為每位銀行存款人提供最高可達新台幣100萬元的存款保險,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緩和了前述抵銷風險。再者,在計算出此類固定風險後,亦可藉由次順位償付結構緩和此一風險。
服務機構轉移風險
服務機構轉移可能對於本案交易的現金流量帶來負面影響。若發生服務機構終止服務的狀況,則備位服務機構將會成為替代服務機構。根據法律文件中訂定之條件,替代服務機構必須在指定就任後60天內,開始為該貸款組合進行完整服務。轉移期間所衍生出的潛在作業及現金流量相關風險,將可因該特殊目的信託所設立的現金準備及流動金授信額度而得到緩和。
此外,前服務機構必須在發生終止服務後,將更換收款銀行帳戶之細節通知房貸借款人。該特殊目的信託之現金準備中,亦已涵蓋了通知借款人一次所需的費用在內。
地震風險
由於自2002年4月起,房貸均需投保地震險,地震風險因此而有所緩和。地震險最高保額為新台幣120萬元。根據政府方面的規定,自2002年4月1日以後授信之房貸必須投保地震險,但轉貸之抵押房貸則不在此限。
地震風險主要可透過依郵遞區號區分之地理分散性獲得緩和。在對郵遞區號進行分析後,以貸款餘額而論,此房貸組合中每個郵遞區號的最大風險部位均低於貸款餘額的約7%。
法律及稅務分析
本特殊目的信託交易係根據台灣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架構而成。法律規定受託機構得自其支付予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利息中保留6%供繳稅之用。因此,受益證券持有人所收到之利息為稅後淨額。在交易結案及授予最終評等之前,中華信評已收到可令人滿意的法律、會計及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