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是台灣重視不同等級信用評等的時候了
在2008年的今天,我們看到全球不斷出現景氣衰退的徵兆,投資人突然又警覺到信用風險的存在。隨著時序轉眼進入2008年第二季,我們的周遭到處充滿著全球經濟走下坡的警訊指標。然而就是要在這種時候,才能更清楚地看到信用評等在授信與投資決策過程中的重要性。台灣的信用評等市場在高評等族群已有相當的發展,但事實上,低評等族群,如第二級(second-tier;此分級係依據個別企業的債信強度而定,非一般經濟學論述中之產業分級)及第三級(third-tier)之企業與金融機構,才是更需要信用評等的一個族群。經過專業評估而授予的信用評等可以幫助這類企業與金融機構順利地向外界說明自己的信用地位。我們一直深信,信用評等可以提升金融市場的透明度,並作為客觀的訂價基礎,而且不論是在高評等端或低評等端皆是如此。 信用評等在台灣金融市場中的發展已逾十年,而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中華信評;國際知名信評機構標準普爾的子公司)的創立,更是當時為建立國內的信評制度而誕生的第一家信評機構。不過,信用評等可做為評估企業信用風險之客觀依據的功能,至今並未在台灣市場中充分運用。事實上,國內的市場參與者通常只是將取得信用評等,視為是主管機關規定的發債條件之一。台灣的信用評等發展歷程大致可摘要如下: 受評範圍始於大型企業與金融機構:這些業者龐大的資金調度需求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向國內債券市場籌資之能力,導致他們對信用評等的需求。不過,目前為止,國內接受信用評等的業者類別,仍未跨越「績優股」的範疇。 因此,在這樣的發展過程下,台灣目前的情況是:受評的業者多屬績優股企業與金融機構,因此受評結果偏向高評等端;另外,其它廣大的業者則屬於「未受評」企業。當然這種情況並非台灣獨有。較成熟的信用評等市場,例如日本,也有類似的情況。日本是在1985年開始推動信用評等制度,當時日本也和台灣一樣採取「最低評等等級要求」的規定,但其後則變成了「投資級」市場,而且至今大部分受評發行人的評等都是在「BBB-」或以上。真的很可惜,這些地區之信用評等市場至今仍無法進一步發展。因為信用評等在金融市場的發展當中,還具有提供透明度並做為客觀信用品質指標等的附加功用。 再看看美國,在標準普爾的評等客戶中,評等等級在「BB+」或以下者占60%以上。每年新接受評等的客戶中,成長最多的是「B」等級。在這麼低的評等等級類別中,可以看到其中混雜著「上升之星(rising stars)」(指營運時間尚短但業績成長顯著之企業),同時也可以看到一些「墮落天使(fallen angels)」(指信用品質正在逐漸惡化中的大型企業)。另外,在「BB」、「B」、甚至「CCC」等評等類別中,他們在發債與聯貸方面亦相當活躍。然而,並不是所有債權人都能清楚知道這個廣大市場中的各個企業,而這也就是評等可以發揮輔助功用的地方,因為透過評等不僅能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參考架構,同時還可以協助建立一套更具客觀性的訂價程序。從以下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即使是「CCC」等級的公司也能在美國市場中進行籌資。
當前的台灣,受評等級較低的信用評等被貼上「垃圾」的標籤,因此也就被摒除在機構投資人的投資組合之外。其實絕大多數台灣的企業目前為止都尚未接受評等;在缺乏信用評等的情況下,銀行與債權人在進行重大企業放款與投資決策時,只好依靠自己本身的信用分析能力,但這種能力往往只是植基於其與企業之間的長期往來關係。 再者,台灣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可轉債)中,也有許多並未接受評等;這些可轉債若接受評等,其中部分可能會得到低評等端的評等等級。不過,目前為止,市場參與者並不認為可轉債有取得評等的必要,因為在他們的看法中,可轉債基本上是屬於「股票」,因此沒有必要擔心信用風險。但是投資人應牢記在心,可轉債在轉換為股票之前,仍舊是屬於債務。 其實,投資人在進行重大投資決策時,真正最需要的是第二級與第三級企業的信用評估資訊。同時,這類的發行人也需要用信用評等來向債權人展現其信用地位。我們認為,市場參與者不應該將低評等等級視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或貸放的簡易分界線,而應運用信用評等來判斷不同評等等級下應有的適當報酬率水準。再者,市場參與者亦不宜過度懲罰受評等級較低之發行人,反而應該尊重這些發行人藉由取得專業評等機構所授予之評等,而為市場交易增添的透明度。 在這個不確定性與風險日增的年代裡,現在就是市場參與者開始多加利用信用評等的最佳時刻。在透過專業機構授予之評等而達到提高透明度與展現信用實力之下,勢必可使更多的發行人得以進入債券市場進行籌資。同樣地,投資人與金融中介機構一樣可以因為這些評等所提供的透明度而受惠,並運用這些評等訂定客觀的定價機制。我們認為,評等使用程度的提高(包括高評等端與低評等端),必然可以對台灣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發揮顯著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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