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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業交易應收帳款作為擔保所發行的證券,是當前資產擔保證券市場中正蓬勃成長的一項證券化商品。
雖然大部分的交易應收帳款是透過商業本票導管(commercial paper
conduits)作為融資管道,但亦可利用中長期證券的方式予以融通。本文重點在於說明分析交易應收帳款作為擔保之商業本票與中期債券的評等方法。
「應收帳款」一詞涵蓋的資產範圍甚廣,可以包括商業機隊融資案衍生的長期租賃應收帳款,也可包括供應消費性電子產品而產生的極短期應收帳款。以下所介紹的是評估短期交易應收帳款信用風險之一般性要點;而此處所稱之交易應收款則定義為:公司以賒銷商品或勞務予法人或其他債務人而應得之款項。
結構考量
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有許多結構上的重要考量,茲將其中幾項主要考量分述如下。
循環期間
假定交易應收帳款池相當固定,且所有收得款項都被用來支付債務,則在正常情況下,典型的交易應收帳款應可在兩個月內獲得清償。為了延長交易應收帳款擔保證券之期效,此類證券化交易案在初期時僅會支付利息予投資人。而在這段期初只付利息的期間,屬於投資人權益的本金收款不會被轉移給投資人,反而是支付予賣方,供其購買更多的交易應收帳款。這段只付利息的循環期間設計,得由發行機構配合其公司的整體資金調度策略,以及符合成為潛在證券持有人的投資標的,來設定循環期間的到期日。循環期間結束後則進入本金的分期攤還期間,屆時投資人可按月收取利息與本金分配。與信用卡應收帳款擔保證券相同的是,交易應收帳款證券之本金支付可以是量入為出,或依一預訂方式分配,或是先存入本金彙集專戶,最後再一次償還。為了保護投資人免於受到投資信用品質惡化的影響,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的交易架構下還另有提前攤還事由的設計。
提前攤還事由
若屬於投資人權益的現金流量在循環期間的再投資需求明顯減少時,可經由終止循環期間的方式進入加速清償期間,以增強該證券化交易的信用品質,此乃設計提前攤還事由的目的所在。提前攤還事由可以有效地限制標準普爾所會假設的最壞情況。備有一套強力而完善的提前攤還事由,可降低此類證券化交易案所需之信用增強水準。不過提前攤還事由的設計雖可增強交易案的信用品質,但同時也會意外地觸發投資人本金被提前償還。標準普爾的評等並不包括發生本金提前攤還的可能性。以下乃是受評案件中常見之提前攤還事由:
- 賣方或服務機構無法清償債務;
- 聲明與保證有重大不實,或就條約而言有重大違約;
- 服務機構違約;
- 資產池的績效較預定水準為差(通常指延滯、壞帳沖銷和稀釋比率);和
- 信用增強降至所需水準之下,或者融資基礎不足(a borrowing
base deficiency)且無法在指定時間內改善。
除此之外,還可能有的是賣方相關之事由,譬如賣方出售主要的子公司。
收益準備
收益準備必須足夠支付在整個預設的分期攤還期間可能發生的利息與服務費用。交易應收帳款乃非生息資產,因此標準普爾必須確定,在分期攤還期間開始前,特殊目的機構購買應收帳款所獲得之折價部份,足夠支付在整個預設的分期攤還期間之利息與服務費用。
收益準備的規模大小必須要能涵蓋整個預設清償期間的利息與服務費支出,而預設清償期間則是以銷貨天數的倍數(一種應收帳款週轉率的計算方式)來估算。決定這些附帶成本的考量重點則包括:銷貨天數的波動性和天期長短、預期損失期間、以及支付利息的頻率等。此項分析會以最壞情況下的分期攤還期間為假設,並根據以往出現利率重設次數最多情況期間的利率指標波動型態,來估算在本金攤還期間及不利之利率環境下可能出現利率重設的最高次數,並將其納入前述分析之中。當然,如果該證券化交易案是採取固定利率計息,則無需在分析中納入前述預估利率波動的機制。
現金流量配置
大多數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的案件是採用融資基礎(borrowing base)的概念。然而儘管融資基礎的計算方式眾多,但大部份的受評證券是以淨適格應收帳款減去準備後之金額,作為其融資基礎。而前述所謂的淨適格應收帳款則是指適格應收帳款減去其中具過度集中的部分。受評證券即是根據此項融資基礎來發行。在這種型態的架構下,屬於投資人權益的部分是以收取款項的某一百分比來表示,而該百分比率即等於投資人所得款項(含所有分配給投資人之利息準備)除以融資基礎。此種方法的設計目的,是希望能將收取款項適當地分配予投資人,同時並能確保約定之準備得以維持。通常有分期攤還事由發生時,分配百分比率即固定不再變動。然而當融資基礎不足時,經常會引發提前進入分期攤還期間。再者,只要出現融資基礎不足之情勢,發行機構即不得再將任何收取款項作為購買其它應收帳款之用。
適格準則
適格準則主要是用來界定應收帳款池的特性,以及限制投資人承擔的高風險應收帳款部位。每件應收帳款證券化案件通常都會羅列一長串的適格條件。其中比較常見的準則有:
- 延滯帳戶:融資基礎的計算,通常不包括已超過某一特定帳齡的應收帳款。
- 過度集中:為限制投資人所承擔的大型債務人違約風險,多數應收帳款證券化結構都會對個別債務人的借款規模設限。此種風險集中性的限制,通常是根據債務人的信用評等與其最低的信用增強水準為基礎進行設定。
- 未執行的服務合約:在交貨或勞務完成前所發出應收款帳單,此應收帳款通常會被限制,原因有二。其一是債務人不太可能會為一項尚未交貨的商品或尚未履行之勞務而付款。其二則是該應收帳款可能會被視為是一項未履行的契約,在創始機構破產時可能會被退回。
- 先開票但存貨暫存之應收帳款(Bill and hold receivables):此情況為供應商出售商品予客戶,但仍以存貨方式保有該商品直到客戶需要為止。若供應商發生破產時,客戶也許會停止對尚未交運的商品進行付款。再者,若供應商處有客戶已付款但尚未交運客戶手中的已開票存貨,則要對運交該客戶的其它商品進行催帳可能會有困難。
- 法律準則:在所有受評的交易應收帳款擔保證券案中,賣方會同意在法律有效期間內,給予發行機構一項保障權益。凡發行機構無法享有首順位保障權益之應收帳款,皆不可視為是適格之應收帳款。
在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案件中,應收帳款池會受到定期的篩選,任何風險變高的應收帳款都會被剔除於適格資產池之外。根據此類證券化架構,投資人通常有權收到所有收取款項的一部份;而該屬於投資人權益的分配率則是以適格資產池作為分母計算。基於此,當某些應收帳款變成不適格應收帳款而被剔除時,則屬於投資人權益的分配率就會增加。再者,當整個資產池中合格的應收帳款減少至某一個特定水準以下時,則該證券化交易案即會進入提前攤還期。非適格應收帳款所收取的款項仍屬於原證券化交易案所有,且會被用來支付該交易案中各種不同等級之證券,就像適格應收帳款所收取款項的配置一樣。針對提前攤還事由,設計一套強力而完善的適格準則將可把交易案所需的信用增強水準降至最低。
信用風險評估
應收帳款風險
交易應收帳款池的組成與其固有的風險,會依應收帳款創始機構所屬之產業與績效之不同而有差異。在評估這些應收帳款時,必須對各種不同的因素進行檢視。
債務人違約風險
過去的延滯付款與壞帳打銷記錄通常是應收帳款組合信用品質的最佳指標。大多數公司在以壞帳方式打銷應收帳款帳之前所能允許的延滯繳款期間,遠較銀行或融資公司所能容忍的期間為長。這點有其正面的意義,因為在收款機會完全消失之前,事實上該帳款仍有回收的可能。不過,若打銷政策寬鬆且有人為操縱之虞,則延滯應收帳款的價值將很難判定。基於這個理由,標準普爾主要是以後段的延滯應收帳款類別作為信用品質的指標,來進行分析。雖然擔任服務機構之賣方發生破產時的衝擊,是分析交易應收帳款池的一項主要考量,但在評等過程中,擔任服務機構之賣方的信用品質卻並非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標準普爾通常會採取弱環節研究方法,並假設擔任服務機構之賣方,若其評等等級不及證券化交易案所獲得之評等時,則以證券化分析的角度來看,該賣方將會面臨破產。然而儘管擔任服務機構之賣方破產,但證券化交易案應可繼續存在。
標準普爾已發展出一套可以對使用動態信用增強機制之證券化案件進行評等的架構。該信用支持分析是以一種可以適用於各種資產組合特定風險結構、並以績效觀點著手的分析公式為主體。
這項可用來評估信用支持的分析公式包括三項主要變數,分別為:
稀釋
標準普爾使用「稀釋」一詞,代表非因違約或打銷壞帳引起的應收帳款餘額之非現金抵減。可能發生稀釋的情況有:產品退貨、現金折扣、廣告折扣、數量折扣、酬賓計畫,和典型訂價爭議等。給予這些稀釋信用有助於維持企業的競爭力,而稀釋程度的高低則取決於產業慣例與產品的複雜性。舉例而言,由高科技與流行產品之交易應收帳款組成的資產池,其稀釋程度通常會較標準化型產品之交易應收帳款組成的資產池為高。企業通常會利用數量折扣型的稀釋作法,來進行促銷;同時,也會利用稀釋方式,鼓勵客戶儘快付款(例如:在開立發票後十天內付款可享有2%的折扣)。
在分析稀釋的信用風險時,標準普爾會先進行分類,看看其提供的稀釋項目是屬於契約性質或變動性質。契約性質者,可以藉由假定所有債務人皆因合約而取得優惠,而將稀釋風險簡單地予以量化。例如:假定債務人都能達到數量折扣目標,並因提前付款而享有全數的折扣優惠。所有其它的稀釋風險,則必須藉由對其過去績效作更嚴格的假設予以量化。然而考量到債務人的違約風險時,稀釋風險可能會因公司理念與產業慣例的改變而明顯不同。此外,某些型態的稀釋,如抵銷,因為並非依循以往的模式發生,因此無法被量化。此種類型的稀釋必須藉由適格準則的方式,將其從自應收帳款池中消除,而無法利用提列稀釋準備的方式加以處理。動態信用支持模式的優點,就是可以根據實際的績效變動,調整所需的信用支持程度。就信用支持的角度來看,所需的稀釋保障程度通常是以績效、稀釋期間、和資產組合個別的壓力參數為基礎計算而得的。
債務人集中性風險
許多交易應收帳款池中,都含有頗為可觀的債務人集中風險。例如,假設在一個交易應收帳款池中,屬於某一特定債務人之應收帳款即佔了5%,則當該債務人破產時,該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案件即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該筆帳款。就短期應收帳款而言,債務人的集中程度可能會隨時間而升高。因此,為避免發生債務人集中風險增加之情況,對個別債務人設定額度限制實屬重要。此外,有時也有必要對產業集中度一併予以設限。
賣方風險
標準普爾的基本假設是應收帳款的賣方將會出現破產情況(除非賣方的評等與該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案件的評等等級一樣高)。這項假設牽涉到幾項必須加以處理的風險因素,包括:
混合風險:交易應收帳款投資組合的付款率與週轉率通常較其它資產型態的投資組合為高,因此,混合風險應受到相當的重視。由於應收帳款的賣方可能持續地從應收帳款池中定期收取並匯出現金予發行機構,因此現金流量與任何可能造成現金流量中斷的情況都必須加以評估,並補足資金缺口。在大多數的受評案件中,所有應收帳款的款項都會被匯到一個以發行機構開立的帳戶當中,如此便能降低任何可能因混合風險所造成的短缺問題。
服務議題:在大部分的交易應收帳款中,應收帳款的賣方亦會擔任服務機構,而這可能是為證券化投資組合提供服務的最有效率方式。不過,對於每件受評之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案,標準普爾會要求其必須具備兩項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特性。第一,該案必須規定若擔任服務機構的賣方無法繼續為投資組合提供服務,或因服務機構發生違約而被解除責任時,有替代服務機構可以接手。但這並不必然是指要有一個隨時可以作業的備位服務機構。決定是否需要一個即時備位服務機構的考量因素包括:
- 擔任服務機構之賣方的信用品質;
- 賣方系統的適足性;和
- 賣方業務所屬之產業及其性質。
第二,支付予備位服務機構的費用應於交易文件中載明,且其金額大小必須足以補償備位服務機構在擔任應收帳款之收取與支付角色時的相關支出。
其它注意事項:其它需注意的事項可能還有,若賣方發生破產時,由於應收帳款的法律所有權是由發行機構所有,因此發行機構可能有必須支付印花稅的潛在負債。
必備資料
標準普爾在評等一件交易件之前,會先要求受評方提供某些資產組合的資訊。另外亦會視受評案件的特性,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補充資料,這些資料可能包括:
- 過去三年每月的應收帳款餘額(扣除信用備忘錄(即應收帳款貸項));
- 過去三年每月的銷貨金額;
- 過去三年每月的延滯帳款統計與帳齡處理說明;
- 付款條件摘要,並根據特定的付款條件進行應收帳款池結構的歷史資料分析;
- 過去三年每月的稀釋數據;
- 歷來銷貨天數的變異數分析;
- 前幾大客戶的集中度分析;和
- 信用備忘錄抽樣,以估算稀釋期間的長度。
若受評案件所提供之資訊不足,標準普爾仍可以用現有資料進行分析,但在有資訊缺口處,則會以保守性的假設予以取代。在某些案例中,除非受評案件能補足相關的投資組合資料,否則前述作法可能會導致其所需的信用支持程度較高。
評等監視
任何案件一旦受評後,其發行機構即必須每月提供包含事先已指定之資訊項目在內的檢查報告。相對的,標準普爾會對所有受評案件維持評等監視工作。監視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評等結果能持續反映受評案件的績效與結構。
跨國交易應收帳款的特別議題
對跨國交易應收帳款證券化案件而言,以下是兩個比較常見的問題:
避險策略
若證券化案件所發行之證券其計價之幣別不同於應收帳款,則該證券化案件即有外匯風險存在。在證券化案件中,任何潛在的利率與幣別不相稱問題均需加以評估,並透過結構設計或信用增強等形式予以補強。標準普爾不會只靠創始機構之最大努力或其一般原則以覆蓋這些風險,必須還要備有一套明確的避險策略。
就證券化結構中有使用利率交換、外匯合約、及其它避險工具而言,其合約交易對手必須要有夠高的評等等級。
此外,標準普爾也會就受評證券化案件之管理與管控程序進行檢視,以確認該交易文件中所提之避險策略有被確實執行。而執行各項避險操作的交易對手是否已瞭解其執行避險操作所需符合的條件,則又至為重要。
法律分析與複雜度
標準普爾會對受評案件涉及的各個司法管轄區,分別進行法律分析。不過檢視各司法管轄區時所使用的基本分析與假設則必須相同,譬如:有關資產的真實出售、創始機構破產的影響,以及該受評案件的課稅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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