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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擔保證券
標準普爾對不動產融資所授予之評等,係標準普爾就某項特殊目的組織(SPV ;指某項可
產生收入之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以該不動產所發行之第一順位受益證券的持有人)對其債權人履 行債務之能力的評估,其中並包含一份關於房地產市場及債券結構的研究報告。標準普爾針對
受評不動產(以及所有額外之擔保品)的存活力(viability ),以及該檔證券的支付結構進行分 析研究,以判斷該證券按時支付證券持有人本息的可能性。標準普爾評等的對象並非不動產本 標準普爾的評等係以抵押擔保品的相對風險,以及證券持有人能否及時並全數取得由抵押擔保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做為根據。標準普爾在評等時會對不動產本身以及決定其現金流量與
價值的因素進行徹底檢視。在進行評等分析時,須檢視之不動產項目包括: 主要的財務指標為受評不動產的債務履行保障倍數(debt service coverage
)及貸放成數 (loans-to-value ratios )。標準普爾的分析在於算出每樁證券化交易的穩定化現金流量。根據這 項數字,標準普爾會依既定的債務履行保障倍數及貸放成數,計算出不同評等等級的適當債務
金額。標準普爾亦將針對使不動產產生之收益得以轉移至證券持有人的債務結構支付機制進行 評估。以上要件並無法與受評資產的信用狀況分離或明顯區隔,而是其整體信用的一部份。然而,在許多案例中,光是不動產本身可能無法讓發行人取得其所欲達到之評等等級。在出現這 以上所述的標準普爾一般性評估方式適用於所有能產生收入的不動產上,其中包括辦公室及零售房地產等。不過,有鑑於多數交易案均有其獨特之處,標準普爾的分析將會因每筆交易案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不動產交易的信用評等準則可分為三個部分:不動產之品質、支付結構、以及法律議題。 不動產品質 * 地點 * 租用情況 * 租約 * 歷史 * 管理 * 建築品質/能量效益 * 保險需求 * 環境風險 * 次順位債券 用來做為債務擔保品的商業不動產差異極大。地點的有利性、租約條款、以及不動產所具 備的其它特色,均為導致評估工作需依個案方式進行的原因。 * 支付結構 * 證券條件風險 本息定額償還被認為是風險最低的付款方式。此種付款方式在到期時出現必須再融資或出 售不動產的可能性降低,因為該房貸每支付一筆,積欠之本金即逐漸下降。 定期支付利息但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的債務被視為較前者的風險為高。這是因為借款人積欠 的本金並不會隨利息的支付而逐漸減少,換言之,也就是該不動產抵押證券持有人的風險在該 債券到期前將是固定的,並不會隨著時間而降低。再者,到期時本金能否一次清償則又是另一 個問題。抵押不動產所在地的市場在該債務到期時可能處於不景氣時期,或出現利率過高的情 況。而不動產也有可能在屋齡增加後,發生對潛在貸方(lenders )的吸引力不如其他建築物的 風險。因此,在仔細進行不動產及現金流量的分析、債務規模的估算、以及交易結構的規劃(deal structuring )後,標準普爾也許可以接受某種程度之到期本金無法一次清償的再融資風險。 無息債券是最具風險的融資方式。相對於本息定額償還之債務會產生權益逐漸增加的效 果,無息債券因應付的債券利息會累計到應得的本金之中。再者,無息債與定期支付利息但本 金到期一次清償之債務相同的是,兩者都有(到期)再融資的風險。 轉讓、所有權、證券利息 標準普爾將檢視這類文件,以確保受託人就抵押資產享有固定及流動抵押優先權。按交易結構而定,這可能包含:房貸、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房貸轉讓、租金或租約的轉讓、各式準備金 的成立、或信託契約的信用支持。 標準普爾會要求提供律師意見,以便確定受託人就受託物享有優先權。若交易包含不動產 的轉讓,則標準普爾亦將對這些轉讓案進行評估,以確定轉讓人若發生破產時,也不會影響交易。 若轉讓人非屬破產隔離機構,則標準普爾將會要求提供律師意見,以便確定在轉讓人發生
破產情況時: 近來的交易案利用了更多各式資金及現金存款作為信用支援工具。發行人及開發者 (developers )利用了各種結構來處理優先權(preference )問題,包括受託人資金結構,提供 信用狀、破產保險單、以及對破產隔離機構的資本貢獻。標準普爾將會檢視相關資訊,以確保 交易符合評等準則。 標準普爾可能也會要求律師提供意見,以確定對資金具掌控權的一方發生破產時,該等資 金不會被視為該破產當事人的「財產(property of the estate )」,且相關的債務還款不會受到影響。 特殊目的組織 就不動產交易,標準普爾的信用分析著重於借款人所提供做為貸款之抵押擔保品的不動 產。分析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借款人不會受限於與借款人的不動產擔保品無關之經濟問題。因 此,不動產交易案的借款人必須為特殊目的組織。若借款人不同於不動產所有人,不動產所有 人亦必須為特殊目的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