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信評明瞭商業銀行在台灣經濟體系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這點和其它國家並無二致。雖然直接以財務支援某一特定銀行的可能性,需視該銀行在所屬銀行體系中的政策角色而定,但整體銀行業確實因其在經濟中扮演的關鍵角色,而受到政府的認同而受惠。在沒有法規支持的環境下,單僅高槓桿水準這點,即會造成銀行業的評等低於目前對其評估的結果。另一方面,過於嚴峻的法規要求也會阻礙創新能力,造成銀行無法即刻因應產業的變化,以多元化因應新產品與市場,同時更會侷限銀行的信用能力,使其難以臻於強健。
銀行證券評等
中華信評對於銀行與金控公司發行之證券的分析方法,是從受評對象及其所有銀行與非銀行子公司的合併財務分析開始著手。若該集團旗下擁有非金融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各有不同的業務風險,因此有必要針對該些風險進行個別分析。在一個詳盡的「建構式」分析法則中,該合併事業體中個別組成份子的財務績效、資金調度、資本結構、法規或合約對於資金流通的限制、以及管理的穩定性均將受到檢視,以評估出這些項目對於該合併事業體整體實力的貢獻。經過整合性的分析,中華信評將針對該母公司及其無擔保優先順位債券授予發行人(交易對手)評等,若受評對象為銀行,則將對其無擔保定存單授予評等。
無擔保定存單
雖然美國銀行體系、法律、及法規的運作方式,允許無擔保定存單的評等等級高於銀行的信用評等等級,特別是當銀行信用評等等級為投機級時。但是台灣以及美國以外的大部分銀行體系目前均非如此。在大部分的國際銀行體系中,無保證的存款人過去並未獲得差別待遇,且過去亦無足夠紀錄可據以判定未來這類存款人將可獲得優先的待遇。
次順位債券
當銀行發行人評等等級為「twBBB-」或以上時,中華信評授予的次順位債券評等通常較該銀行的發行人評等等級低一級;當發行人評等等級為「twBB+」或更低時,則其次順位債券之評等等級將較其發行人評等等級低兩級。上述差異反映出在銀行倒閉時,次順位債券獲得償還的可能性較低。
優先順位擔保債券
某些國家的銀行可以發行優先順位擔保債券,通常以抵押資產作為擔保品。此債務之評等可高於銀行之相對人評等等級,但僅限於可完全確信,在銀行倒閉,其付款經過合理的短暫中斷後,本金獲得全額償付的狀況。因此其分析著重於優先順位擔保債務的法規結構,以及擔保品價值的財務評估。優先順位擔保債券的評等可能較發行體相對人的評等等級高出數個級距,視其全額償付的信心水準以及估計償還本金的時間而定。但當銀行有許多流通在外的優先順位擔保債券時,其存款及優先無擔保債務之順位將與次順位債相仿。此種情形下,該行之優先順位無擔保債務評等及定期存款評等可能較其發行體本身的評等低數個級距,和次順位債務一樣。若未來台灣的銀行使用此種工具,中華信評需針對法令及法規的支持程度,進行全盤分析,以便對此類評等做出區隔。
特別股
若發行體評等為「twBBB-」或以上,銀行特別股評等通常較該發行體評等低2或3個級距,若發行體評等為「twBB+」或以下,則銀行特別股的評等通常低3個級距以上。這不僅是由於特別股在清算時的特殊地位,也因為特別股類的工具不清償的風險向來較高。在所有的銀行體系中,特別股顯然是風險資產的工具。我們可以想像,特別股未發股利,而優先及次順位債務依舊配息的狀況。若發行特別股時有設定特別的盈餘規定或其他限制,會導致發生違約償付的機會增高的話,則有可能造成其評等級距再向下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證券
有鑑於金融業在經濟發展上的關鍵角色,預計母銀行及金控公司將以信用穩健的方式來經營銀行子公司及非銀行。若一集團內的某一公司在某段時間內,呈現較另一關係企業強健的財務狀況,預計主導銀行或金控公司的資源將支援集團內體質較弱的銀行,使個別子公司皆享有某些共同的信用特質。反之亦然,關係企業的問題通常也會造成母公司的問題。就銀行或金控公司經營屬於不同法令範疇的非銀行業務的情況而言,中華信評仍採用合併分析,但各公司間不同的評等因素差別性將會更大。差別程度則視若干因素而定,法規沿革及法令制訂之目的亦包括在內。
中華信評及標準普爾已調整台灣金控公司集團成員的信用評等,使整體金控集團的內部評等等級趨於一致。此點反映了中華信評/標準普爾已更新其於分析金控集團成員的評等,所代表的內外部支持時,所使用的方法。
最近的評等調整考量了新結構讓集團成員間的財務資源能正式流通的可能性。此點係基於金控集團的管理階層希望個別集團能以整合方式經營,善加利用業務綜效可能帶來的優點。
中華信評與標準普爾持相同觀點,認為金融實力較佳的集團在受到壓力時,是可能的重新分配融資的來源,而實力較差的集團則是可能的受益者。在許多狀況中,實力較強的集團成員評等等級在加入金控集團後,其級距因而被調降,而實力較差成員的級距則因反映加入集團的影響而獲調升。這種特殊的級距加減程度係視個別情況而定,並將每一集團成員個別之信用特質及對集團之策略重要性列入考量。未來集團內資金的流動當然會受到銀行及非銀行企業相關法規的影響。
金控公司的優先順位債務評等通常和發行體(即金控公司)評等相同,該評等通常較以上述以綜合考量計算後的集團內部評等等級為低:集團內部評等等級為「twBBB-」或以上者,金控公司的優先順位債務評等低一級距;集團內部評等等級為「twBB+」或以下者,金控公司的優先順位債務評等低二級距。造成此種區別的原因在於相對於子公司的債權人,金融控股公司債權人的求償順位較低。另外若銀行發生倒閉,銀行的債權人可能會因某些形式的清算而獲益,例如資本重整、購買及轉讓交易,至少能讓銀行的部分負債及時獲得解決。另一方面,金控公司的債權人就可能不會因為清算而獲益。他們擁有對破產法庭,以及金控集團殘餘價值的追索權,而這些價值通常不會太高。發行體評等等級在「twBBB-」或以上者,金控公司的次順位債務評等等級將低一級距;發行體評等等級在「twBB+」或以下者,通常是低兩個級距。這和中華信評的整體評等準則一致。